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
日期:2011/7/3 22:22:33 责任编辑:admin 浏览10940次
附件7
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
申请人签字: 医生签字:
填 表 说 明
一、填写时使用黑色、蓝色墨水笔,字体工整。
二、标注有“□”符号的为选择项目,选择后在“□”中划“√”。
三、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,不得空项。其中,“本人填报事项”栏必须由本人填报;“医疗机构填写事项”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签字。
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
按照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71号)规定,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:
1、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0厘米以上。
2、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.0以上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。
3、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。
4、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。
5、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。
6、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,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。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,右下肢应当健全。
7、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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