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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指南

日期:2011/5/31 16:05:59 责任编辑:admin 浏览6516次

一、所需资料

1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

2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;

3、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/复印件;

4、白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(自照);

5、属于驾驶证被撤销的,须提供《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》;

6、属于驾驶证被吊销的,须提供《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》;

7、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,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

有关《身体条件证明》;

二、办事流程

步 骤

业务岗位

办理地点

第1步

受理、审核资料

驾驶员业务厅9-10号窗口

第2步

领取注销凭证

驾驶员业务厅9-10号窗口

三、温馨提示

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

1、死亡的;

2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
3、提出注销申请的;

4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
5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;

6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

7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;

8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,车辆管理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。

9、相片规格: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。背景颜色库白色,不着制式服装。照片尺为32mmx22mm、头部宽度14mm-16mm,头部长度19mm-22mm。

四、办公时间:上午8:30—12:00、下午14:00—17:30(节假日除外)

五、业务咨询电话:22610023或23087850;监督投拆电话:22265900
 
 
 

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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