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指南
日期:2011/5/31 16:08:59 责任编辑:admin 浏览7146次
1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;
2、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/复印件;
(非莞籍申请人,还须提供居住、暂住证原件/复印件。)
3、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原件;
4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;
5、白底小一寸免冠彩色标准近照4张;
6、刻录本人白底一寸彩照数据光盘一张(光盘以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)。
二、办事流程
步 骤 |
业务岗位 |
办理地点 |
第1步 |
受理、审核资料 |
驾驶员业务厅民警受理窗口 |
第2步 |
交费 |
停车场内银行收费代办点 |
第3步 |
预约考试 |
驾驶员业务厅经办窗口 |
第4步 |
科目一考试 |
东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学楼二楼 |
第5步 |
核发驾驶证 |
驾驶员业务厅3号窗 |
三、温馨提示
1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可到 http://gddg110.dg.gov.cn/点击办事指南下载或者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业务厅任一窗口领取;
2、相片规格: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。背景颜色库白色,不着制式服装。照片尺为32mmx22mm、头部宽度14mm-16mm,头部长度19mm-22mm。
3、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
(1)死亡的;
(2)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(3)提出注销申请的;
(4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(5)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;
(6)年龄在60周岁以上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,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
(7)年龄在6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;
(8)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。
因第(5)项、第(6)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,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,可以恢复驾驶资格。
4、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、逾期未完成考试的,终止恢复驾驶资格。在申请时或考试期间,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,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;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,考试合格后,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四、办公时间:上午8:30—12:00、下午14:00—17:30(节假日除外)
五、业务咨询电话:22619283、23087851;监督投拆电话:22265900
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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